薛瑶律师亲办案例
为某甲寻衅滋事案的罪轻辩护
来源:薛瑶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9
浏览量:759

一、基本案情

2015415晚,某甲与女友到影院看电影,发现自己买的票座被张某、马某无理占据,交涉时与对方产生口角,并有轻微肢体摩擦,后占座方让某甲的座位,某甲就坐时,被座位上留下的水弄湿了裤子,某甲认为是占座人张某、马某故意弄湿座位刁难他,让他在女友面前难堪。某甲随即离开影院,召集乙、丙、丁、戊,5人在影院门口等候,准备教训张、马二人。

当晚10时许电影结束,张某、马某走出影院时,5人将张某、马某打倒在地,巡警路过,当场抓住丙。后张某、马某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416日,乙到公安部门自首,54日,甲某到银行办业务时被抓。甲、乙、丙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区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刑拘(丁、戊另案处理),2015716日移送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85日公诉人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甲、乙、丙提起公诉。201599日,城阳区法院在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对甲、乙、丙开庭审理,2015916日,宣判:甲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乙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丙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简析

(一)偶然矛盾为何构成寻衅滋事罪?

1.本案被害人占座虽是矛盾起因,但是被告人的过度行为触犯刑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上述法条第二条第二款: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2.两人构成轻微伤,达到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

1.《刑法》有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拘役、管制量刑格】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基准刑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第一百四十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
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中国刑事辩护供
第一百四十二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本案中:⑴某甲致二人以上轻微伤,于2008年曾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531日被假释,考验期至2013916日止。甲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5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2)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1318号)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三、辩护人的主要工作

作为某甲的辩护人,我了解分析案情后认为:对某甲不利的因素有:1.无罪辩护行不通;2.某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有前科和累犯情节;3.没有现成的有利因素;4.确定罪轻辩护,寻找有利于某甲的因素。

确定罪轻辩护方向后,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搜寻被害人的过错。从会见某甲的陈述,到去检察院和法院分别阅卷,却无结果。

2.与家属合力争取被害人谅解。与被告人家属积极争取同被害人协商赔偿,争取谅解,被害人从侦查阶段拒绝接受赔偿,到审查起诉阶段索赔要求过高,拒绝谅解,最后在公诉阶段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并谅解,需要耐心艰苦地与被害人协商谈判。

3.对被告人做好庭前辅导,让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给被告人讲清定罪条件和酌定减轻处罚的情况,争取被告人的配合。

附:某甲寻衅滋事一案一审辩护词

某甲寻衅滋事一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某甲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薛瑶律师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无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1318号)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被告人因看电影座位矛盾,自觉没在公众观看电影时到电影院内找对方打架,而是在电影结束后,在影院外打架,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不按票入座在先,被害人马某让座时用肘捣被告人,致使被告人因肘击跌坐在电影院椅子上,被告人在被害人让出来的座位上就坐时,被座位上留下的水弄湿了裤子,被告人认为是被害人故意弄湿的座位刁难他,让他在女友面前没面子。被告人认为被害人有过错,这才导致被告人产生打架的动机,但是没有他在公众看电影时候直接与对方打架,而是在电影结束后,在影院外打架,没有无事生非,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从而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也能避免监管场所中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的弊端。

辩护人: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薛瑶

0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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